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司日前发布公开征求《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对于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化妆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产品。而对于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产品,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未要求停止经营或者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平台内经营者仍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该化妆品本年度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公开信息,供消费者选购时参考。在行业观察人士看来:“这将具有警示作用,万一出现此类情况,不少品牌可能宁愿下架该款产品,也不能让一个产品影响整个店铺。”
针对网络销售产品的特殊性,意见稿强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包含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