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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 税率不变征税对象改为4类

   2017-08-09 1050
核心提示:新京报快讯 8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
         新京报快讯 8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仍为10%,与此前一致;征税对象由5类改为4类。

税制平移 《条例》上升为法律

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这次将采取税制平移的方式将《条例》上升为法律。

“车辆购置税实施十多年来较为稳定,税制要素基本合理,征管效率较高。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不需要进行大的改革,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实现车辆购置税平转立法。”两部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简称《说明》)中介绍。

据悉,《征求意见稿》主要根据情况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实际,对应税车辆分类、计税价格核定方法等少数事项进行调整。

维持现行规定 税率仍为10%

《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维持了《条例》的现行规定。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汽电车辆等临时性减免车辆购置税政策,可继续授权由国务院决定。

与之前《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变化?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征税对象由此前5类改为4类。根据国家重新发布的机动车技术标准,已将农用运输车、电车中的无轨电车统一纳入汽车管理。因此,《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由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

关于退税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增了“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的规定,有利于依法管理退税行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16年累计征车辆购置税22933亿元

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

据统计,2001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车辆购置税22933亿元,年均增长17%,其中2016年征收车辆购置税2674亿元。

两部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简称《说明》)中表示,车辆购置税制度对于组织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引导汽车产业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之所以此时制定车辆购置税法,《说明》指出,《条例》自颁布施行以来,运行比较平稳规范,在其基础上制定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制定车辆购置税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体现,有利于完善车辆购置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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