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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新型智慧城市都应有一个“小目标”

   2017-12-21 980
核心提示:我国智慧城市从理念引入到探索实践已有近十年时间,期间有上百个城市和区县承担了国家不同部委的试点工作,但至今仍没有出现一个
 我国智慧城市从理念引入到探索实践已有近十年时间,期间有上百个城市和区县承担了国家不同部委的试点工作,但至今仍没有出现一个国家认可或各界公认的智慧城市样板,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没有区分智慧城市国家层面的建设目标城市层面的建设目标,政策导向和地方实践都倾向于培养“全能选手”而不是选拔“单项冠军”。
 
  区分国家层面和城市层面的建设目标
 
  智慧城市的建设目标应分为国家层面的建设目标和城市层面的建设目标。国家层面的智慧城市建设目标应该说是相对清晰的,2014年的《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智慧城市的目标包括公共服务便捷化、城市管理精细化生、生活环境宜居化、基础设施智能化、网络安全长效化等五个方面;2016年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部际协调工作组召开第一次会议指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应包括无处不在的惠民服务、透明高效的在线政府、精细精准的城市治理、融合创新的信息经济、自主可控的安全体系等五大要素;已发布的《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2016年)》,同样设置了惠民服务、精准治理、生态宜居、智能设施等多方面评价指标。综合来看,这些目标基本一致,都涉及公共服务、城市治理、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等方面,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要求。
 
  但是,国家层面的建设目标不等同于城市层面的建设目标。国家层面的目标是宏观性、全局性、全面性的,是用于指引地方城市建设方向的。具体到一个城市,怎样据此制定自己的建设目标?是全面承接、面面俱到,还是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虽然理念上有认知,但还没有形成明确的程序、模式和案例。
 
  应该认识到,城市层面的智慧城市目标是要通过建设来实现的,公共服务、城市治理、产业发展中的每个目标的完成,对一个具体的城市来说,都分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单单一个智慧化的城市治理,就涉及市政管理、人口管理、交通管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社会诚信、市场监管、检验检疫、食品安全等诸多领域,哪一个能做好都不容易。即便是公共性的基础设施和网络安全,每个城市怎么做也是千差万别。虽然大家都认同要分级分类、不要千城一面,但现实情况中操作起来,落实到具体城市大多还是照搬国家层面的建设目标,追求“大而全”,这点从各城市发布的智慧城市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能够看出来,大部分城市基本沿袭了国家层面的建设目标,城市之间的差异不大,个性化不明显。
 
  每个城市都应设定适合自己的目标体系
 
  城市在设定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目标时面临的困惑还不止于此。近几年来,国家相继提出了网络强国战略、大数据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党的“十九大”报告又明确提出建设数字中国、智慧社会,这些国家战略都和新型智慧城市存在或多或少的交叉和重合,更加考验地方政府对智慧城市的把控能力。
 
  在此情况下,应将城市层面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视为一个系统工程,一个与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电子政务、互联网+、大数据、宽带中国、人工智能、两化融合、数字经济等诸多领域存在千丝万缕联系的复杂巨系统。
 
  既然是复杂巨系统,其建设过程就不是一蹴而就的,其目标设定就应该更加强调体系化、阶段性,每个阶段实现这个阶段的“小目标”,最终实现大目标。城市层面的智慧城市目标体系设定,首先要有一个国家层面目标的分解过程,即将智慧化的公共服务、城市治理、产业发展,以及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等方面分解为更具体的二级目标,如将公共服务分解为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环境保护、交通出行等具体领域;其次根据城市的基础条件和发展需求,对二级目标进行组合形成自己的建设目标,这个目标的数量要有所控制。经过这样的过程,每个城市的特色就体现出来了,这个城市的目标和特色是智慧教育,那个城市的目标和特色是智慧医疗,再有一个城市的目标和特色是智慧交通等。
 
  进一步发挥国家政策的导向作用
 
  要实现每个新型智慧城市都有一个“小目标”,光靠地方政府是不够的,因为地方政府会考虑风险问题:国家的政策是全面性的,如果我是局部性的,在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的时候就会吃亏。因此,要进一步发挥国家政策对地方政府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目标设定的导向作用,用政策引导地方政府确定阶段性、个性化、可操作、可实现的目标体系。
 
  国家政策的导向作用可以先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设计好新一轮新型智慧城市试点政策体系。国家已明确“十三五”期间将遴选出100个新型智慧城市试点,这一轮试点应充分总结之前各部门、各批次智慧城市试点的经验和教训,应结合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层级城市的特点,安排一定比例的城市有所侧重的进行特定领域的试点。
 
  二是进一步完善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现行的《新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2016年)》设置了客观指标、主观指标和自选指标三类,前两类属于必选动作,且涵盖了八个方面内容,显然是要求每个城市都成为智慧城市“全能选手”,自选指标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城市特色,属于自选动作,且最高仅10分,选拔“单项冠军”的导向作用有限。在新型智慧城市仍在探索阶段的情况下,评价指标体系的更新和完善,应减少必选指标的比重,增加自选指标的比例,给各地更多探索个性化的空间。
 
  目标就是方向,确定了“小目标”,就可以在人财物等有限的情况下,集中资源做出成效。一批智慧城市“小目标”的实现,就能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板,后发城市就可据此少走弯路、加快建设,进而实现国家层面的“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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