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二十多年大货车驾龄的广西男子曾某,在丹阳帮忙进行货物运输。2017年4月28日中午,曾某和三个工友像通常作业一样装运稻糠送往金坛买家。那天驾驶的车辆是一辆已经注销登记的解放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悬挂伪造的号牌),满载着的稻壳用蛇皮袋分装好,一包包堆装在车厢上,层层堆叠有六七层。为防止运输途中货物掉落,曾某与装卸工一起用一根刚买的长绳将货物与车体进行捆绑固定。长绳用在这辆8.6米车厢的车上有些长,捆绑结束后就将多出的部分塞进了蛇皮袋底下,靠货物重量压着以防散落车外。
就这样装货并过磅称重后,曾某驾车携带着工友共四人一起离厂出发,沿丹阳市308县道由东往西行驶,没多久那捆绑货物后多出长绳,就从货车上散落,一路飘荡在地有30余米长。货车行至该道路14公里330米处,在超车越过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时,这拖地的长绳卷进了电动三轮车并缠绕在了后轮处,拖拽着王某连人带车急速前行,导致电动三轮车及驾驶人王某被凌空甩起,一并翻撞在车头朝东停于对方向右侧路边的轿车上,造成车辆受损、王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轿车由陈某驾驶,原先与货车相向行驶,其目击了货车拖着长绳超越电动三轮车的全过程,当时心想那长绳太危险恐怕要绊到电动三轮车和其他行驶车辆,也怕自己遭殃,就随即靠路右侧停车准备让货车先行通过后再行进,不料车刚熄火,王某及电动三轮车已直冲过来撞到了其车头上,待其下车查看时,被告人曾某未予停车,离开了现场,电动三轮车扯成两块掉进路边田里,王某被甩落在路上,陈某拨打了110报警。
曾某一行在运送到目的地卸货时发现捆绑货物绳子的多余部分不知为何被截断了,当时不知是怎么断的,断在哪里,发生了什么事情,也没多想。返程后,曾某接到老板电话询问有无发生交通事故,其及随车另三人均表示不知情。在得知运输途中可能造成事故后,曾某至公安机关接受了调查,如实供述了其装载货物进行运输的具体经过。
该道路交通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曾某驾驶注销状态且悬挂伪造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曾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根长绳夺走了一条人命,面对被害人家属的悲恸与经济索赔,曾某从最初的感觉意外和冤屈到最后的知法认罪,反思到自己在装载货物时未尽到注意义务采取措施不到位,赔偿了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提升了安全驾驶的法律意识。该案也给广大驾驶人员及货物运输单位提了醒,不仅需依法安全驾驶,车上装运物品、悬挂物等也需确保安全,防止对行驶途中的其他行人、车辆造成刮擦、碰撞、掉落等危险。
2月24日上午,丹阳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获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对曾某作出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