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广大师生人身安全,事关千万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自治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依法治理、分类应对、突出重点的原则。建立科学系统、切实有效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为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一)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重要内容,着力提高学校安全教育针对性与实效性。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各学科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中小学课程教学内容;幼儿园每季度、中小学每月组织一次应对地震、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教育部门要将安全知识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加大培训力度并组织考核。
(二)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校园周边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开设上网服务、娱乐、彩票等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加油站、加气站和液化气站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在学生安全区域内,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部门要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学校门口交通秩序管理,确保学生上下学安全有序。学校要建立校园应急避难场所,设立明显标志。
(三)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台账制度,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整改落实。在出现影响学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时,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通报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要第一时间通知学校并指导学校予以防范。
三、健全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一)严格落实学校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学校要实行校长(园长)安全负责制,健全校内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各类中小学校外活动场所和课外班以及未经教育部门许可举办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二)建立学校保安队伍。学校应当建立保安队伍,地方人民政府应以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为学校提供保安服务。要按照以下标准配备保安员: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三)着力建设安全校园环境。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保证学校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等符合安全质量和标准。校舍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条件建设学校体育馆的地方,要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是因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规划、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承担终身责任,一旦查实,限制进入相关领域。
(四)进一步健全警校合作机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学校警务室建设,派出经验丰富的民警指导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学校要安装一键报警系统,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问题。
(五)健全相关部门日常管理职责体系。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校安全日常管理职责。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学校出现的疫情或者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要及时指导教育部门和学校采取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校外“小饭桌”和学校采购的用于学生集体使用的食品、药品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环境安全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校车、提供师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运行校车的整治力度。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并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测采集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地震部门要指导学校开展地震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应急演练。综治、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要落实职责,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生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六)构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有效机制。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法治副校长实施训诫。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坚持宽容但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网络管理部门要对通过网络传播的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及时调控并通报相关部门。
(七)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处置,实行专案专人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教育部门要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
(八)形成广泛参与、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学生安全保护网络。教育部门要健全对校园内发生侵害学生人身权利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共青团组织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妇联组织要积极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
四、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
(一)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地方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开展救援、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组织对受影响学校开展救援。在校内及校外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二)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教育部门要协调联合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事故责任,有关部门和学校及相关方面负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督促学生家长履行监护责任。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通过法治途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理性化解纠纷。凡是采取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等违法犯罪行为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要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果断处置。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为学校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费用,由各盟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探索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学校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的合作,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
(四)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各地要采取措施,在中小学推广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事故发生后的舆情应对能力。教育、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在有需求地区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的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五、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基础保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按照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至少2名、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至少1名、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至少1名负责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标准配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
(三)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教育部门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综治部门要联合教育部门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责任督导,采取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因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而产生严重后果的,要坚决予以一票否决。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意见制订实施办法,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和建设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2018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