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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防建设 在学校周边划定安全区

   2018-08-15 1670
核心提示:为预防校园安全事故发生,近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
 为预防校园安全事故发生,近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要求,在学校周边依法依规划定校园安全保护区域,100—1000人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防控校园欺凌事件。

配备专职保安员

推广运用人脸识别等智能系统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应为学校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力量。师生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1000人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同时要求,学校要加强与社区(村委会)的沟通、联系,建立由学生家长、治安联防员、值班教师等组成的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在重点和危险路段接送学生。寄宿制学校要根据需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女生宿舍必须配备女性宿管员。

在安全校园建设方面,《意见》要求,推广运用人脸识别、访客登记等智能系统,在教学楼、宿舍楼、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和储藏室等人员聚集场所和重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有条件的要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系统

设立学生求助电话

严惩屡教不改多次施暴学生

为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意见》指出,建立健全防控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长效机制。学校要有效履行教育、管理责任,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完善校园欺凌事件预案、处置流程。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情节轻微的,由学校开展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探索建立由民警实施训诫制度。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或暴力行为的学生,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打击和惩处。

校园周边设安全保护区

坚决取缔非法接送学生和幼儿车辆

在学校周边依法依规划定校园安全保护区域,在此区域内,依法分别作出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流动食品小摊贩摆摊,禁止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等要求。

在校园周边合理设置警示标牌、减速坎(带)、隔离带、防护栏等设施,坚决取缔非法接送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及时制止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重点地段、重点时段校园周边治安处于可控状态。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在校门口设立“接送港湾”和即停即走通道。

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化管理,并根据条件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

发生校园欺凌暴力性侵事件

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我省将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学校及有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发生校园火灾、拥挤踩踏、传染病、食物中毒等较大伤亡事故或校园欺凌、暴力、性侵等影响恶劣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研究建立“校闹”防范处置联动制度,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打砸学校财物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打击、惩处,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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