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大百科全书》把安全生产定义为"是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的一项方针,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坚决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多发、加强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国务院116次常务会议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明确了12项治本之策。在国务院二月底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近期要重点抓好的10项工作。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以较大篇幅阐述安全生产问题,再次向国内外昭示了中国政府搞好安全生产的坚强决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提出了两项重要工作目标。
3月27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30次集体学习会,听取了专家"国外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和加强我国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专题报告。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学习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全面系统、深刻精辟地阐述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方针原则和对策措施,对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有着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
下面,结合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在简要介绍我国安全生产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的基础上,就如何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谈一些认识。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我国安全生产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一)我国安全生产的三个时期和1978年以来经历的三个发展阶段
------ 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理体制初创时期(1949-1965)。1949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煤矿工作会议提出"煤矿生产,安全第一"。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明确要坚持"安全第一"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1954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把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确定下来。中央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行政法规,建立了由劳动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具体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劳动者的安全状况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善。但"大跃进"时期片面追求高经济指标,导致事故上升。1958 -1961年期间,工矿企业年平均事故死亡比"一五"时期增长了近4倍(图1),1960年5月8日山西大同老白洞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84人,为建国以来最严重的矿难。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恢复重建安全生产秩序,事故明显下降。
------ 受"文革"冲击时期(1966-1977)。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被抨击为"资产阶级活命哲学",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企业管理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事故频发。1970年劳动部并入国家计委,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也相应转移。这一阶段政府和企业安全管理一度失控,1971-1973年工矿企业年平均事故死亡16119人,较1962-1967年增长2.7倍 (图1)。1975年9月成立国家劳动总局,内设劳动保护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等安全工作机构。
------ 恢复和创新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又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恢复和整顿提高阶段(1978-1991)。粉碎"四人帮"后,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了较好的宏观环境。相继出台实施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法规。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
二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1992-2002)。为发挥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作用,1993年国务院决定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相继颁布了《矿山安全法》、《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调查、重特大事故隐患管理等多项法规。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行使。2000年初,在国家煤炭工业局加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牌子,成立了20个省级监察局和71个地区办事处,实行统一垂直管理。2001年初,组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002年11月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开始纳入比较健全的法制轨道。但这一阶段由于经济体制转轨、工业化进程加快,特别是民营小企业的迅速发展等,使安全生产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安全状况出现较大反复(图1)。
三是创新发展阶段(2003年以来)。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在法制、体制、机制和投入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04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5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总局;2006年初,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从2003年起,事故死亡人数连年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图2),当年比上年少死亡2625人,下降2.1%; 2004年下降0.2%, 2005年下降7.1%。
(二)建国以来安全生产呈现出的一些特点
通过对各个时期、各个阶段事故伤亡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
一是事故总量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而上升。建国50多年来,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大致呈上升态势(图1)。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出现了"拐点",当年在国内生产总值持续增长背景下,事故死亡人数开始下降(图1、2)。从事故死亡指数曲线分析,1953-1976年波动幅度较大,1978年后波动幅度相对较小(图3),死亡人数指数波动幅度与GDP增长率的变化具有统计学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比较稳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为安全生产平稳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是反映事故死亡人数与经济活动关系的一些相对性指标持续下降。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以及工矿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图4、图5、图6)。这表明随着安全法制的健全和监管力度加大,我国安全生产确实在不断地加强和改进。
三是特大事故发生频率呈增加态势(图7)。这种现象表明,随着生产规模扩大、生产集中化程度提高、城市化进程加快、交通运输增加等,而劳动生产率低下,规范的经济秩序尚未完全建立,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的风险随之增加;防范重特大事故,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任务。
(三)我国安全生产法制、体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
------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目前已有一部主体法即《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铁路法》、《民航法》、《电力法》、《建筑法》等十余部专门法律中,都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50多部行政法规,上百个部门规章。此外,各省(区、市)都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各个方面大致上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 安全监管体制初步形成。目前国家层面上的安全管理职责格局是: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并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无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质检总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卫生部负责职业病诊治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同时保留了儿童、妇女的劳动保护工作职能;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农业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国资委和电监会等,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安全工作。目前各省(区、市)以及市(州、盟)、92%的县(市、旗)建立了安全监管机构,全国共有监管人员约3.5万人,初步形成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互动的管理体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 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开始建立。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包括《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在内的25个专项预案、以及80个部门预案,其中安全生产占31%。各省区市都制定发布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高危行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应急预案基本编制完成。矿山、消防、道路交通、水上、铁路等应急救援力量已初具规模。以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和国家、区域和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应急体系框架正在形成。
(四)现阶段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表现为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趋势与依然严峻的现状并存
2005年,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煤电油运绷得很紧的情况下,全国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上年下降10.7%和7.1%。工矿商贸和道路、水上、铁路交通等事故都有较大幅度下降。煤矿事故起数减少9.2%, 死亡人数减少1.5%, 百万吨煤死亡率下降到2.81, 减少0.27。全国31个统计单位(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有29个单位事故死亡人数低于控制指标。今年1-5月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1.4%和12.1%。但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煤矿等重特大事故多发。从2004年10月中旬到2005年12月上旬,相继发生了6起涉难百人以上的煤矿事故。2005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134起,比上年增加了3起,死亡人数增加17%,其中煤矿58起,增加15起,死亡人数增加66.6%。今年1-5月份发生30人以上事故2起,多起一次死亡接近30人的事故,有的事故只是由于侥幸而没有造成更为惨重的伤亡。
二是事故总量仍然过大。2005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717938起,死亡127089人,其中道路交通事故98738人,占77.7%;铁路路外事故7380人,占5.8%;煤矿事故5938人,占4.7%;建筑施工事故2607人,占2.0%(图8)。
三是我国工矿企业事故伤亡的风险仍然很高。目前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为10左右,其中煤炭行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高达109.1,非煤采矿业为80.2,化学工业和建筑业分别为10.26和9.95(表1)。
(五)形势严峻的原因分析
有浅层次因素,也有深层次矛盾;有历史的积淀,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大致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
一是"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仍然突出。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不少仍然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和会议上,并没有真正贯彻落实到县、乡和企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在贯彻执行中打了折扣。一些同志混淆了生命安全与其他问题、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关系,口头上也讲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遇到实际问题就变了,甚至主次颠倒、本末倒置。如在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和非法小煤矿的工作中,一些地方的负责人,只看到整顿关闭在地方经济发展、矿区生活等方面可能带来的一些具体问题,看不到这些小矿害人死人、祸国殃民的现状,顾虑重重,久拖不决。政策的执行力、抓安全工作的力度逐级递减。
受利益的驱动。至今仍有一些地方和企业负责人认为效益风险大于安全风险。他们认为只要效益上去,在安全上降低一些标准、减少一些投入,甚至受到一些处罚,也是值得的。少数民营企业为获得高额利润,把劳动者承担的伤亡风险提高到临界点,在随时可能发生伤亡事故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有的业主事故后甚至隐瞒、逃逸。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短期行为严重,在招商引资、兴办工业时,首先考虑的是产值和利税,而往往忽略了安全和环保等民生问题,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监管不到位。我国安全监管体制多次变化,长期存在的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监管效率较低。另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量不足,技术装备落后,业务素质、执法能力参差不齐。"执法不严、工作不实"的问题普遍存在,搞形式,走过场。一些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充当非法违法的保护伞,社会反映强烈。
二是基础薄弱制约安全生产。长期投入不足,欠账较多,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落后。去年国家组织专家对54个重点煤矿、462个矿井进行了安全技术"会诊",查出5886条重大隐患,治理费用需要689亿元。一批老工业基地和大型国有企业,多年没有进行大的技术改造,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老化甚至超期服役。据调查,国有煤矿在用设备约1/3应淘汰更新。一些小煤矿甚至靠人拉肩背,原始野蛮作业。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一些原来位于郊区的工业危险设施,逐渐被包围在繁华闹市中,成为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仅11个省市就有407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搬迁。
安全科技整体水平不高,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滞后。近年来,一些化工园区相继立项和投入建设,其中许多是重大危险源。这些设施立项建设前,应首先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规划审查,但由于缺乏标准规范和科技支撑,很难得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法规标准明显滞后,如对于高含硫高压油气井井喷后的点火问题,国外安全法规明确规定:井喷失控后15分钟内必须点火;我国的相关技术规程中,则没有严格的时间和程序规定。2003年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发生后18小时才点火,泄出的硫化氢大面积扩散,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能适应需要。最近几年,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进入矿山、建筑等高风险、重体力劳动行业和领域。全国550万煤矿职工中,农民工约占半数,主要在井下一线工作,小煤矿从业人员几乎全部为农民工。3000多万建筑工人中,80%为农民工。据统计,在农民工中,文盲与半文盲占7%,小学文化为29%,高中以上仅占13%。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严重,据调查9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三违"所引发。
三是宏观因素对安全生产具有深刻、长远影响。在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下,经济总量的扩大可能导致事故增加。总量扩大后,企业数量、工业生产规模和从业人数都相应增加,而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又相对滞后,可能导致事故总量上升。经济高速发展,必然对煤、电、油、原材料和交通运输形成巨大需求,使企业产生超产冲动,甚至不顾安全条件冒险生产。近年来发生的矿难,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严重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开采。
工业、制造业的比重较大,加大了事故风险。2000年以来,我国第二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5%,分别是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增长率的2.8倍和1.3倍。2005年第二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的47.3%。第二产业高速发展时期,往往出现事故频率高、死亡人数多和职业危害严重的情况。
一些行业管理弱化影响安全生产。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去年进行的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特别指出了煤炭行业管理弱化问题。目前多数地方撤销或合并了煤炭管理机构,煤炭开发建设、资源管理、产业政策、重大项目科研攻关、技术进步、结构调整、经济运行、规程标准、教育培训等,缺乏统筹规划和强有力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在安全生产方面,行业安全标准、技术政策不能及时修订和调整,企业安全管理缺乏有效指导,影响和制约了煤矿安全状况的好转。
同时还要看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虽然作用巨大,但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安全立法和执法监察是国家干预的基本途径,其他如调整产业结构、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等,都可以对安全生产起到积极作用。但其效果的显现需要有一个过程。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一些问题,特别是那些深层次、历史性问题,很难在短期内根本解决。现阶段安全生产形势具有不稳定性,容易出现波动和反复。对此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做好攻坚克难、长期努力的思想准备。
二、我国安全生产的发展前景和有利因素
(一)安全生产是工业化过程中必然遇到的问题
人类在获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来自自然界、作业场所以及劳动工具的伤害。在农业社会这种伤害程度有限。进入工业化、社会化大生产之后,安全生产成为一个必须严肃对待的社会性问题。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报告,目前全世界就业总人数为27亿人,每年因职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约21万人(指劳动者工伤事故死亡人数,不包括交通事故和职业病死亡),由职业事故和职业危害引发的财产损失、赔偿、工作日损失、生产中断、培训和再培训、医疗费用等损失,约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4%。
世界各国既采用事故死亡人数的绝对指标,也采用反映事故死亡人数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相对性指标,如从业人员10万人事故死亡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百万工时事故死亡率,以及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炭百万吨死亡率等,来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某些行业领域的安全状况。如果这些指标居高不下,则意味着为经济发展付出了高昂的生命代价。
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近20年来世界各国均呈下降趋势。1990年大部分国家在15左右,2000年平均降至10以下,2002年降至8以下。但是各国情况很不均衡。先进工业化国家10万人死亡率普遍较低,目前平均值为4左右,其中英国最低,在1以下;澳大利亚,由1992年的7下降到2002年的2;德国,自1990年的5.1下降到2002年的2.9;美国由1992年的5.3下降到2002年的4.2;日本2002年为4.5。发展中国家一般在10以上,其中巴西为15左右,非洲等经济相对落后国家则更高。同口径测算,我国目前为10左右(图9)。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折算为人民币,英国由1990年0.04降至目前0.02;日本由1990年的0.07降至目前的0.05;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均在0.04-0.06之间。发展中国家则普遍较高,韩国目前为0.6,我国2004年为0.86,2005年为0.7(表2)。
采矿业、建筑业和运输业是各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较多的行业领域,约占全部事故死亡的50-60%。因此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对降低事故死亡起着重要作用。先进工业化国家已普遍形成了服务业比重很高、工业和制造业比重其次、农业比重很低(平均约占5%)、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较少的产业格局。2001年美国采矿、建筑和运输业等行业的从业人数,仅占总从业人数的15.4%,尽管这3个行业的10万人死亡率分别为24、12和11(表3),远高于其它行业,但由于服务和金融等低危险性行业就业人数占较高比重,使得总的10万人死亡率较低,平均为4.2。
(二)先进工业化国家普遍经历了从事故多发到逐步稳定、下降的发展周期
研究表明,安全状况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呈非对称抛物线函数关系(图10),大致可划分为4个阶段:一是工业化初级阶段,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二是工业化中级阶段,生产安全事故达到高峰并逐步得到控制;三是工业化高级阶段,生产安全事故快速下降;四是后工业化时代,生产安全事故稳中有降,事故死亡人数很少。
日本1948-1960年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300美元增到1420美元,年均增长15.5%,事故也急剧增加,13年间职业事故死亡率增长了146.1%。1961-1968年处于工业化中级阶段,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1420美元增加到5925美元,事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控制,但在工业、制造业就业人口仅5000万人左右的情况下,职业事故死亡人数仍在6000人左右的高位波动。1969-1984年进入工业化高级阶段,事故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到2635人,平均每年减少5.2%。之后,日本进入后工业化时代,事故死亡人数保持平稳下降趋势,2002年为1689人(图11)。
美国是产煤大国,煤炭赋存和开采条件较好,51%为露天矿,但其煤炭工业也经历了事故多发阶段(图12)。1900-1907年美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36%,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也从1489人猛增至3242人,1907年百万吨死亡率高达8.37。1900-1910年的10年间发生了10起1次死亡百人以上事故。1908-1930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8%,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减少到1930年的2063人,煤炭百万吨死亡率降至3.56,事故逐步得到控制并开始下降。1931-1960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216%,安全生产状况也明显好转,到1960年煤矿死亡420人,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为0.95。1970年后事故继续减少,但1972年发生了1起死亡125人的煤矿事故。美国目前年产煤10亿吨左右,死亡约30人,百万吨死亡率0.03。
英国、德国、法国等工业化国家的安全生产,也都经历了从事故多发,到下降和趋于稳定的过程。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巴西,上世纪60年代以后是其经济快速增长期和调整稳定期,10万人死亡率在经历了20多年的波动后,1992年后开始出现下降趋势(图13)。
安全生产的这种阶段性特点,揭示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之间的内在联系。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处于快速增长的特定区间时,生产安全事故也相应地较快上升,并在一个时期内处于高位波动状态,我们把这个阶段称为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 所谓"易发",是指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较多。这个期间,一方面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生产活动和交通运输规模急剧扩大;另一方面安全法制尚不健全,政府安全监管机制不尽完善,科技和生产力水平较低,企业和公共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教育与培训相对滞后,这些因素都容易导致事故多发。
依据世界银行关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划分标准,有关机构选择4类、27个国家、14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进行了综合分析,发现安全生产除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相关外,还与国家安全监管体制、安全法制建设、科技投入水平、社会福利制度、教育普及程度、安全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易发"并不必然等于事故高发、频发。事实上,各国"易发期"所处的经济发展区间、经历的时间跨度也不尽相同:美国、英国处于人均1000-3000美元之间,时间跨度分别为60年(1900-1960)和70年(1880-1950);战后新兴的工业化国家日本的"易发期"则处于1000-6000美元之间,时间跨度也缩短为26年(1948-1974)。(表4)
(三)我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奋斗目标
2004年初国务院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中长期奋斗目标:第一阶段:到2007年即本届政府任期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第二阶段:到2010年即"十一五"规划完成之际,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第三阶段:到2020年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十万人事故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依据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的"十一五"期间要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奋斗目标,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规划纲要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规划"十一五"期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35%,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降低25%。目前这两个指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百万吨煤炭死亡率,已列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公报。
鉴于煤矿瓦斯事故多发、小煤矿非法违法问题严重,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了煤矿安全工作两个阶段性目标:即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
(四)"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确立,为做好工业化进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
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指出,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会上强调指出,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这是我们对于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
"安全发展"是指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各个行业和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必须把安全作为基础前提和保障,自觉遵循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
"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提出和确立,反映了我们党以人为本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丰富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及其理论体系。发展是硬道理。发展应当具有持久和后续能力,既要以资源、环境能够承载为前提,也要建立在人力资源合理利用、安全状况不断改善的基础上,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损害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共同构成可持续发展的深刻内涵。
坚持安全发展,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只有生命安全得到切实保障,才能调动激发人们的创造活力和生活热情;只有使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大幅减少事故造成的创伤和震荡,社会才能安定有序;只有顺应客观规律,才能有效防范事故,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抓好安全生产这个世人关注的热点和难点。
一个时期来,"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逐步深入人心。"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和谐社会首先要关爱生命,正在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
(五)我国安全生产具有政治、制度优势和后发优势
---------各级党组织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强有力政治保证和思想保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可以集中力量、集结各类资源办大事,攻克安全生产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
------ 通过借鉴先进工业化国家的经验教训,可以取长补短,后来居上,实现跨越式发展。运用国外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创新成果,以及系统工程、控制论和风险管理等现代管理理论与方法,提高我国安全科技、安全管理水平。
特别要指出的是,西方国家安全生产也存在着问题和教训。除了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抢险救助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之外,一些发达国家还转嫁安全风险,把危险化学工业、旧船拆卸、核废料处置等高污染、高危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在劳工安全福利上存在"双重标准"。漠视外籍劳工、非法入境滞留人员的安全状况,对地下工厂、"血汗"工厂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权益视而不见。在我国安全生产发展过程中,要注意吸取这些教训,少走弯路。
------通过总结我们自己的实践,可以更好地认识把握安全生产规律。我们在安全法制、体制、机制、责任制、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探索和积累了经验。相继发生的一些重特大事故,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惨痛教训,更显珍贵,促使我们深刻反省,从制度、管理、技术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和改进安全工作。
------ 煤矿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工作逐步加强。从去年开始,我们组织实施了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全面落实政府督导、专家会诊、监测监控、安全生产能力核定和以风定产、隐患排查整改等治理措施,煤矿防范瓦斯事故的能力有所提高;依法关闭了5931个非法和经停产整顿仍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煤矿,占小煤矿的1/4,消除了一批滋生事故、吞噬生命的"陷阱"。国家投资扶持重点煤矿补还安全欠账和技术改造的效果,将在今后逐步显现出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也都取得了一定成绩。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努力,我们能够扭转被动局面。
------国家为解决安全生产深层次问题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正在抓紧实施。去年年底,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行政手段,安全生产政策治本、源头治本的措施。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后一个时间内标本兼治的七个方面工作。随着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结构调整的加快,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安全生产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将进一步好转。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安全生产工作困难与希望同在,挑战与机遇并存。相信只要我们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思路对头,真抓实干,就完全可以缩短西方国家所普遍经历的安全周期。用十几年时间,走过西方国家几十年走过的路,尽快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
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措施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安全生产摊子大、任务重。2005年底全国共有各类煤矿2.5万处,全国非煤矿山11.5万处,危化品生产企业2.27万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7000家,建筑施工企业8.78万家。全国汽车3200万辆,加上摩托车、农用车辆等,机动车保有量1.3亿辆。加油站7万多座,铁路与公路交叉道口1.44万处。每天民航起落飞机1万多架次,内河和海上飘泊行驶大小船只150多万艘(表5)。安全工作要做到万无一失、几万无一失,任务重、难度大。同时,我国又是一个正处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的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与先进国家相比差距大。必须从国情和安全领域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思路是: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揽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施"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在采取断然措施、坚决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的同时,加快实施治本之策,推动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要素落实到位,建立长效机制,加快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
(一)把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纳入"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
要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的"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讲话统一思想,加深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党同志和各级干部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现实紧迫感。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贯彻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指导原则,要融入国家、地方、部门和行业、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中,纳入到"十一五"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要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如前所述, 2004年初国务院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及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国务院确定的煤矿安全工作两个阶段性目标,上述规划和目标,都体现了党和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坚强决心和坚定信心,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全党、全国人民的迫切愿望。
在国家规划指导下,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安全科技发展规划、煤炭工业安全发展规划等,也都将陆续出台。各地政府在制定地方发展规划中,也都列出了安全生产的内容,设置了相应的安全指标,明确了奋斗目标和保障措施等,与国家的"十一五"规划相衔接,做到有目标、有项目、有资金、有措施、有支撑体系。各地的"十一五"规划要把已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的两个安全生产指标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5%,工矿商贸企业10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5%的目标分解落实,并结合实际,列出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百万吨煤炭死亡率等控制指标。制定和实施安全规划,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安全保障性社会,实现"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
(二)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治理隐患、防范事故,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当中,始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并在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这一发展和完善,更好地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完整的统一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之间具有内在的严密的逻辑关系: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事故发生后组织开展抢险救灾,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固然十分重要,但对于生命个体来说,伤亡一旦发生,就不再有改变的可能。事故源于隐患。防范事故的有效办法,就是要主动排查、综合治理各类隐患,把工作做在事故发生之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石,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
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必须把预防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性任务,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治理隐患上来,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要把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继续打好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和非法煤矿两个攻坚战,下决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和"重灾区"问题。其他事故多发、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工矿商贸、交通运输行业和领域,也都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措施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安全生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公共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造成目前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浅层次因素,也有深层次矛盾;有历史的积淀,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因此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在采取断然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同时,探寻和采取治本之策。国务院研究提出了安全生产政策治本、源头治本12个方面的工作:1、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及控制体系;2、加强行业管理,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和规程;3、增加安全投入,扶持重点煤矿治理瓦斯等重大隐患;4、推动安全科技进步,落实项目、资金;5、研究出台经济政策,建立、完善经济调控手段;6、加强教育培训,规范煤矿招工和劳动管理;7、加快立法工作,严格安全执法;8、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9、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10、严肃查处责任事故,防范惩治失职渎职以及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11、倡导安全文化,加强社会监督;12、完善监管体制,加快应急救援体系建设。12项治本之策的制定实施,将会促进安全生产的明显好转。
(三)加强安全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安
一是必须严刑厉法,重典治乱。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严厉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美国多数州取消了死刑,对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判处终生监禁。澳大利亚《煤矿安全与健康法》规定,矿主和经理人员如果违法违规生产,不仅要予以高额经济处罚,严重的要注销其执业执照,终生不允许再从事这一行业。1968年美国发生一起煤矿爆炸事故,78人遇难,引发全国性罢工。美国国会随后通过了《联邦煤矿安全与健康法》,规定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煤矿必须关闭。此后10年间,美国虽然深受世界能源危机影响,却一直保持高压政策, 1978年与1968年相比,井工煤矿数由4100多个下降到1990个,减少近52%;煤炭年产量下降29%;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也减少了近73%。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现象严重。一些私营业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造成恶性事故。有的性质十分恶劣,形同谋财害命,民愤极大。而我国《刑法》第131-139条的规定,安全事故责任刑罚最多判七年,执行中还可能减缓或保外,很难起到震慑作用。亟待修改,或者做出数罪并罚、加重处罚的司法解释。此外,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安全生产法》规定最高罚款20万元,远未使非法业主伤筋动骨,也无法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去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明确"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5倍罚款",大大加强了处罚力度。广东梅州"8.7"透水事故罚款7000万元。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的支持下,目前《刑法》和《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以及司法解释工作正在推进。
二是必须在法律的贯彻执行上动真从严。法之有威,在于"法之必行"。
社会上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有一些批评,认为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这种情况,与现行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但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职责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要继续下决心解决"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要敢于拿起法律这个武器,纠正惩处非法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不仅要严惩事故直接责任者,同时还要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权钱交易和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清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企负责人入股煤矿要持续深入进行下去,对不能认真履行执法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以行政"不作为"严肃追究其责任。中纪委、高检、高法、监察部、司法部、安监总局,将对最近两年安全生产刑事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要告知社会。
三是必须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职能部门和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等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是扭转当前安全执法不力的有效措施,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一个特色。在去年开始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五部委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探索建立了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地方政府一旦作出矿井关闭决定,相关部门必须立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各种证照,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对抗拒执法的予以严厉惩处。实践表明,联合执法符合国情和现阶段行政、司法等资源配置现状,可以有效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四是必须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除了对现行法律、法规及时补充修订外,还要鼓励、支持部门和地方立法,作为对国家法律体系的补充。
要把建立健全完善安全技术标准,作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来抓。美国制定了一般工业、海运业、建筑业和农业4大类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而不断进行修正。德国标准化学会制定的标准涉及建筑工程、采矿、冶金、化工、电工、安全技术、环境保护、卫生、消防、运输、家政等各个方面,每年大约制定1500个标准。相比之下,我们这方面的工作比较落后,一些行业没有完整的安全标准,一些安全标准十年一贯制,必须抓紧制定修订。去年"11.13"吉化双苯厂事故暴露出这方面的问题。化工厂地面水称"清净下水",平常没有问题,可以向江河排放;但发生事故后混入了硝基苯,再排入松花江就会造成污染。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如何处置,至今尚无规范和标准。年初安监总局、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紧急通知,要求中央化工企业6月30日前、地方化工企业9月30日前,必须采取措施解决这个问题。
(四)落实两个主体、两个责任制,纳入政绩、业绩考核
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
从政府的角度讲,发展经济是政绩,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省、市、县、乡镇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逐级抓好落实;要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管,重大隐患要胸中有数,重大问题要亲自动手抓,确保一方平安。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行业管理等部门是政府监管主体的组成部分,必须认真贯彻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切实履行好监管监察、行业管理等职责。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直接掌握生产经营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自觉接受政府的依法监管、行业部门的有效指导和社会的广泛监督,确保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企业领导人和经营者要依法依规,自觉保证和增加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加强改进安全基础管理,搞好安全教育培训,排查和治理隐患,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坚决纠正忽视安全、放松管理的错误倾向,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大政方针、法制建设、工作格局、运行机制、舆论导向、政治保证等方面。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明确支持两个责任制的落实,纳入政府政绩、企业业绩内容,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强监督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要把安全规划和控制考核指标落到实处。最近两年实行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对强化地方政府安全责任、调动各级干部抓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很有作用。这个指标的核心在于"控制",实质在于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把事故死亡控制到最可能低的范围内,坚决扭转重特大事故多发的状况。下达控制考核指标,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五)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创新引领和支撑安全发展
英国、美国、德国、日本、法国、俄罗斯等均设有国家级的安全技术研发机构,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基础理论研究、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控制重大灾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运用多分支羽状水平井等先进技术进行瓦斯抽采,把高瓦斯矿井变成低瓦斯矿井,既有效利用了煤层气这一宝贵资源,也较好解决了煤矿安全生产"第一杀手"问题。西方国家依靠科技进步保障安全生产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我国在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都把公共安全列为重点领域和重大专项。
一是加快安全科技重大项目、重点课题研究攻关。煤矿瓦斯重大事故防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等重大研究项目,已经列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纲要。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特种工业设备重大事故灾难的监测、预警、防治、应急救援技术,高危职业危害预防技术等方面,也要组织开展重点科技攻关。
二是研发集成先进技术装备,为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提供技术支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建立安全技术示范工程,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研发、集成和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定期公布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淘汰名单。
三是发展矿业等教育,化解安全专业人才危机。目前我国安全生产人才缺乏,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以煤炭为例,全国原有15所煤炭院校,除中国矿业大学之外,1998年之后相继换了牌子,将原来的采掘工程、通风安全、矿山机电等专业进行了撤并改造。据对其中9所原煤炭院校统计,1999-2002年共毕业学生38000人,到煤炭行业就业的仅3538人,占9.3%,平均每年不到900人。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和安监总局正在采取扩大地矿类专业招生规模,实行对口专招、委托培养和奖学金制度等办法。今年拟招矿山专业10700人,其中委托培养4300人。同时还要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咨询与认证和职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各类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管理。
(六)强化经济政策导向作用,增加安全投入
一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明确的三项经济政策。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确定了企业提取安全费用、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三项经济政策。财政部、发改委和安监总局已经就煤矿、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制度,出台了实施办法。其他高危行业的办法也正在拟定。要加强对安全费用和抵押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挪作他用。目前不少省区对事故死亡规定了不少于20万元的赔偿标准,得到社会支持。下一步要建立完善事故伤亡赔付法律制度。
二是抓紧矿产资源税费改革。西方国家对矿产等不可再生资源收取较高的资源税,并将税率与探明可采储量或价值、回采率、开采风险挂钩,提高采矿业准入门槛。美国和澳大利亚资源税率分别高达12.5%和10%。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的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税费率过低,平均仅为1.18%;以产量为基数的计征方法不当。不仅造成国家利益受损,而且导致产业进入门槛过低,乱采滥挖,资源浪费破坏严重,安全事故多发。实行以储量为基数、与回采率挂钩的资源税征收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治本之策。
三是建立煤炭可持续发展的基金制度。煤炭开采造成了生态环境问题、资源型城市和重点煤矿接替产业发展问题,以及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会问题,需要在煤炭生产成本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治理和解决。包括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由政府掌握解决企业无法解决的问题;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煤矿转产资金,由企业自提自用等。这样使煤炭成本中包含了资源、安全、环保、转产成本,也促使成本合理化,抑制小煤矿的暴利。最近已批准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改革措施的试点。
四是发挥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作用。首先是所有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上"工伤保险"并推进工伤保险的改革。一些西方国家目前已经形成立法监察、事故预防、工伤保险"三位一体"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保险机构不是被动地办理事故伤亡赔偿,而是主动对企业安全实施监督指导,从源头上降低事故风险和保险赔付。我国一些省区的工伤社会保险机构,也在这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从工伤保险帐户结余中按一定比例拨出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整改等;采取工伤保险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激励企业增加安全生产投入。积极鼓励、支持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推动矿山、化工和建筑等高危行业加入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或其它财产险。要建立职工最低工资制,保障工人合法权益。使人工成本合理化。
五是建立多元化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针对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欠账较多的情况,2005年国务院决定用国债资金30亿,扶持国有重点煤矿进行安全技术改造。今年的30元扶持项目目前已开始着手调研。相对于接近600亿元的巨额欠账而言,国家扶持资金毕竟是不够的,必须调动企业和地方的积极性,主要依靠企业增加投入,提足用好安全费、维简费、折旧费;地方政府也应投入相应配套资金。此外,目前正在制定鼓励开发利用煤层气的减免税等优惠政策,鼓励煤矿先抽后采,治理和利用煤矿瓦斯。
(七)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加强社会监督
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在意识形态领域和人们思想观念上的综合反映,包括了一定社会的安全价值观、安全判断标准和安全能力、安全行为方式等。
对当前我国的安全文化建设,专家建议组织实施"全民安全素质工程",做好四件事情:
一是宣传普及安全法律和安全知识。倡导和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价值观,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使社会公众自觉遵法守法,人人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伤害。今年六月份开展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 "安全发展、国泰民安"。通过组织开展安全咨询日、安全文化下基层、安全生产西南"万里行"、安全知识竞赛、安全论坛、报告会等系列活动,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大力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大力宣传安全责任制,大力宣传依法治安、严格执法,大力宣传"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法制观念,动员全党、全社会更加重视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强制性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任职和上岗作业。把安全技能培训纳入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安全教育要从青少年抓起,所有中小学都要开设公共安全知识课。
三是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强有力的舆论监督、社会监管机制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支持和促进。媒体要宣传安全生产可信可学的好典型、好经验,揭露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曝光重特大事故。各级政府要定期公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企业要发布公告。对群众举报的重大隐患和事故要彻底核查,举报属实的要给予奖励。要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必须建立健全工会组织。要组织职工群众参与和监督企业安全工作,维护职工群众安全生产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是将安全生产纳入"平安建设"。把安全文化落实到建设"平安社区"、"平安乡镇"、"平安企业"、"平安校园"等基层建设中来,落实到两个文明建设中来。结合各个行业不同的特点,使各具特色的安全文化进社区、进工厂、进农村、进课堂、进家庭。进入构建和谐社会的基层组织。尤其是要推动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同志们,安全生产是党的事业,是人民的事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工业化进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发扬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精神,大胆实践,深入探索,实现安全发展。在安全监管系统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转变作风、真抓实干的同时,也由衷地希望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希望全社会,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大家同心协力,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