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注意事项
广大职工在工作中时常发生与工作相关的意外伤害,这些意外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死亡事故。依照工伤认定申请程序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工伤认定申请程序的规定为受伤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于1年内提出申请。受伤员工和用工单位如果对工伤认定不符,还可以按照工伤认定申请程序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针对近年来工伤认定的案件迅猛增长的情况,北京王少明律师特别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工伤认定申请程序的注意事项。
一、时效问题。
日常生活中,很多员工都认为只要是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单位就应当理所当然的认定他的伤害为工伤,却不知道如果要认定工伤还需要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才可以。那么有些小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往往在工人受伤后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及时为受伤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特别是那些没有为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更是不会主动去为受伤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大部分的员工也没有法律意识,常常不去主动申请工伤认定,殊不知在工伤认定申请程序的过程中还有时效问题,等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被劳动部门告知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过后,才到处上访。律师提醒,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工伤认定申请程序中一定要注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限制。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没有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可能不会被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致使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二、劳动者要争取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仍有大量的劳动者不知道要和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甚至有少量员工在单位提出要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时,却不愿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律师提醒,虽然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是,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与用工单位发生其他劳动争议,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工伤认定申请程序中将会是困难重重,其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首先,因为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申请程序中申请人必须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就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才能继续申请工伤认定。
其次,如果因为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则员工很难证明自己的工资标准等事项,一些口头约定只能致员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所以在工伤认定申请程序里有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三、工伤认定申请程序的复议前置。
什么叫做复议前置?其概念是指,员工或者用工单位对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员工和用工单位都有权先向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劳动行政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中,如果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及用工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用工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受伤员工要特别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
按照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员工凡是想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员工不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就有可能导致自己的诉求无法实现。
根据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此外,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因此,王少明律师特别提醒,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时,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留以下有关证据:
1、能够证明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工资单、工服、胸卡、工作证、用人单位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等等;
2、能够证明工伤事实发生经过的证明材料包括:工伤发生之后的报案、报警记录,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安监局等部门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向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五、及时向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求助。
由于不少员工法制观念淡薄,当工伤事故发生后并不能想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这往往给一些小公司的老板钻了空子,甚至个别公司还用公司的其他员工的名字为伤者登记住院,向医院谎报工伤职工姓名,为以后骗取工伤基金做好埋伏。这种张冠李戴的做法其实对受伤职工是非常不利的,特别是在申请工伤认定时,会遇到严重的障碍。因为工伤职工住院等所有的病历、票据等资料都不是本人的名字,一旦受伤职工与用工单位就工伤待遇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时,就没有办法用“别人”的诊断证明等去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等。这种案例,往往都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却往往都给“被冒名者”参加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这也是工伤维权困难一个重要原因之一,王少明律师提醒,广大员工要学法懂法用法,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求助,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