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明确,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均应缴纳劳保费用。劳保费用的收缴标准,应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标准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无权减免劳保费用。
我省劳保费用拨付审核程序为:各市级统筹机构按规定时间申请、省统筹机构汇总、省住建厅核定,报省财政厅批准并拨付至“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由其负责统一拨付。按照规定,以上各审核环节均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财政厅设置“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接收“省级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的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并向“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劳保费用。为了提高劳保费用使用效率,公平分配劳保费用,我省将工程项目返还3个不同比例合并,统一按收缴的劳保费用85%用于工程项目返还,15%用于离休人员等专项支付和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
据了解,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均适用于此次出台的《细则》,《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