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办法》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办法》中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办法》规定,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父母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与配偶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为其安排必要的生活用品,承担必要的家务劳动。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护理责任,并及时提供所需医疗费用。赡养人有义务耕种、照管老年人的田地、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房屋、土地等管理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转移、过户、交换等手续时,应当查验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
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老年人房屋使用的,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
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65周岁以上老人免普通门诊挂号费
《办法》规定,全社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和扶助。老年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
其中,老年人可以享受下列优待:(一)乘坐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买票、托运行李、进出站(港);(二)进行婚姻登记免收工本费;(三)就医挂号、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优先;(四)进入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进入其他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五)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六)免费使用公共厕所;(七)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八)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待事项。
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前条规定的优待服务外,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二)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三)免费进入旅游景区。70周岁以上单独居住的老年人,需要安装有线电视的,免收安装费。
对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给长寿保健补助费。
老年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建设规划
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镇居民住宅区规划时,无论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当将老年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之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设立老年活动中心,乡(镇)应当设立敬老院,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老年综合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应当设立老年人活动场所,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老年福利设施、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未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作他用。对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老年福利设施、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途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或者补建,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机构,对集中供养的老年人应当精心照顾,热情护理。任何人不得克扣、挪用、侵占老年人的伙食费和物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老年教育事业,根据实际情况开办多种形式的老年学校,并鼓励和指导社会力量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同时,应当加强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利用知识和技术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
政府举措
太原市民政局调研员周强表示,太原市民政部门将依据该《办法》修改和完善养老服务业政策体系,积极应对太原市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同时,与社会救助保障政策进行有效衔接,对相关保障政策进行必要的修改,让新《办法》落在实处。
太原市老龄办副主任于兰表示,下一步,太原市老龄办将宣传好《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微信、QQ等媒体或媒介,大力宣传修订该《办法》的意义及其主要内容,积极营造贯彻实施《办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