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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明确医用防护口罩等使用范围 将重点督查相关管理

   2020-03-17 1640
核心提示:封面新闻记者 柳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月4日公布《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最大限度合


封面新闻记者 柳青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月4日公布《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最大限度合理有效使用医用防护用品。

国家卫健委要求,对医用防护用品的全过程进行管理。按照保重点区域、保重点操作、保重点患者尤其是重症和危重症病例的原则,重点做好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的合理使用,确保将这些供应紧张的物资,用在适用的区域范围,或在执行较高风险操作时使用。

记者注意到,国家卫健委在通知中专门提到,“医用防护口罩常被称为’N95口罩’,实际二者有一定差别。”

根据《通知》,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并切实履行职责,组织专门部门和人员对医用防护用品的全过程进行管理。要指定具体部门作为医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负责遴选、采购、验收、存储、发放等管理工作;接受社会捐赠的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专人做好相应组织管理工作。各种防护用品的管理要按照保重点区域、保重点操作、保重点患者尤其是重症和危重症病例的原则,指导本机构内各岗位合理使用防护用品。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要重点做好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的合理使用,确保将这些供应紧张的物资用在适用的区域范围,或在执行较高风险操作时使用。

(一)防护服管理。在严格落实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强化接触传播、飞沫传播和空气传播的感染防控,正确选择和使用防护服。预检分诊、发热门诊使用普通隔离衣,在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使用防护服,禁止穿着防护服离开上述区域。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防护服。

(二)医用防护口罩管理。原则上在发热门诊、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区域,以及进行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可能产生气溶胶的操作时使用。一般4小时更换,污染或潮湿时随时更换。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

(三)护目镜管理。在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和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区域,以及采集呼吸道标本、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无创通气、吸痰等可能出现血液、体液和分泌物等喷溅操作时使用。禁止戴着护目镜离开上述区域。如护目镜为可重复使用的,应当消毒后再复用。在一次性护目镜供给不足的紧急情况下,经严格消毒后可重复使用。其他区域和在其他区域的诊疗操作原则上不使用护目镜。

《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医用防护服不足时,医疗机构可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仅用于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不能用于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用防护用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指挥防护用品的调配,要将有限的防护用品安排给确实需要的岗位和人员,杜绝资源浪费。国家卫健委将在督导检查、现场指导等各项工作中,重点查看医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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