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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防护服不足时,可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

   2020-05-14 2060
核心提示: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向各地印发《关于疫情期间防护服生产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向各地印发《关于疫情期间防护服生产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国务院通知来了!医用防护服不足时,可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

 

《通知》提出,当医用防护服不足时,可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应符合欧盟医用防护服EN14126标准(其中液体阻隔等级在2级以上)并取得欧盟CE认证,或液体致密型防护服(type3,符合EN14605标准)、喷雾致密型防护服(type4,符合EN14605标准)、防固态颗粒物防护服(type5,符合ISO13982-1&2标准)。

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仅用于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不能用于隔离重症监护病区(房)等有严格微生物指标控制的场所。请各地组织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医院、疾控中心等单位规范合理使用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

《通知》提到,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实行定点管理。定点生产企业应保证产品质量与执行标准相一致。物资保障组已确定第一批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请各地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药监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对其生产加强监督,确保产品质量。

根据《通知》,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实行标识标记管理,产品外包装正面应醒目标注产品、产品名称、产品使用范围、产品号型规格、产品依据标准编号、定点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请各地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药监主管部门指导定点企业做好紧急医用物资防护服标识标记管理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可管、可控。同时,以上措施属于此次疫情防控的临时应急措施,疫情结束后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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