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下午,水泥包装工王某在进行倒料作业中,因脚穿拖鞋,行动不便,重心不稳,左脚踩进螺旋输送机上部10厘米宽的缝隙内,正在运行的机器将其脚和腿绞了进去。王某大声呼救,其他人员见状立即停车并反转盘车,才将王某的脚和腿退出。尽管王某被迅速送到医院救治,仍造成左腿高位截肢。
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某未按规定穿工作鞋,而是穿着拖鞋,在凹凸不平的机器上行走,失足踩进机器缝隙。这起事故告诉我们,上班时间职工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绝不允许穿着拖鞋上岗操作。一旦发现这种违章行为,班组长以及其他职工应该及时纠正。
这个血的教训说明,从业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应履行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为保障人身安全,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避免或者减轻作业中的人身伤害。
(1)用人单位应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①在管理上,设置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好个人防护用品。
②在使用上,所选用的个人防护用品要能够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配发足够数量的个人防护用品并与劳动者签订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责任书。
③在培训上,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性能、使用方法、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要制订个人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
用人单位制订的个人防护用品计划应包括个人防护用品技术指标、更换周期、配备方案等。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人体的影响途径、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水平(浓度或强度)、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等,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个人防护用品。
(3)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个人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安全有效,并不得擅自让劳动者停止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劳动者替换下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妥善处理,避免重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