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什么样的工作环境发放劳保用品?
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蒋小英律师解答:
企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企、事业单位中经常跟班作业的基层干部、安技员按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经常到现场设计、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干部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期限应比一般工种工人延长50%以上;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生产劳动的干部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企、事业单位酌情解决。
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人均控制数按每个工种每人每年计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质勘探、森工林区、矿山井下最高不超过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在税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摊入成本。人均控制数由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将入生产成本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一并报送省劳动厅备案。
兼几个工种作业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备用或借用身兼的其它工种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
铁路、邮电、经济民警等配发了标志服,不再配发劳动防护服,其它护品按同工种发给企业专用(铁路)线上的职工每年发给防护服一套,其它护品铁路行业现工种执行。
对于在有易燃、易爆、烧灼介质及静电场所作业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供应实物,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职工,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
发放的范围有:
(1)井下作业;
(2)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
蒋小英律师解析: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规定: 劳保用品是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因此本规定以确保劳保用品一律以实物的形式发给职工个人。
按实际生产(工作)场地,按实际工作时间按考勤发放。 所有劳保用品统一由安质科、物业部提出建议并报总队批准后,由物业部按相应的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购买发放。
购买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可到专业经营单位或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购买。
总队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由管理物业部建立统一台z账,统一发放.
对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领导处以200—2000元/人的罚款,因此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