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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网监发〔2021〕38号)要求,维护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医保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网信办、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总工会联合起草了《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0月10日前将相关意见建议(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发送至电子邮箱jlsldgx2021@163.com。
联系人: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 袁承迁
电 话:88698687 17390917849
附件: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15日
附件
吉林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平台经济,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新就业形态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网监发〔2021〕3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简称“劳动者”),是指外卖送餐员、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代驾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且其就业方式有别于传统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本办法所指新就业形态企业(简称“企业”),既包括平台企业,也包括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平台企业的用工合作企业。用工合作企业是指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工作任务的平台企业加盟商、代理商、外包公司等。
第三条 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符合市场规律的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合理收益分配制度,保持合理末端派费水平,保证末端完成工作任务基本支出,保障劳动者合理劳动报酬。
企业应当优化算法规则,按照“算法取中”原则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在线率等考核要素,适当放宽配送时限,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
第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服务和保障新就业形态领域投资行为,引导电商平台和企业加强系统对接,满足差异化服务需求,保障用户自主选择权,依法查处不正当价格竞争。
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就业培训服务
第五条 实施公平的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第六条 优化就业服务,将新就业形态灵活用工供需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个性化、便捷化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及劳动用工等政策咨询服务。
引进和培育新就业形态平台企业,鼓励平台企业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专业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补助。
第七条 完善职业发展保障体系,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
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拓展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简化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落实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制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八条 建立新就业形态职业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拓展职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竞赛项目,将新就业形态部分职业技能纳入竞赛内容,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获得竞赛优胜人员进行奖励。
第九条 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
第三章 用工管理服务
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用工,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关心关爱劳动者,改善劳动保护条件,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
第十一条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企业采取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合作单位。
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当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严格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责任。
企业采取业务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对用工合作单位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并主动听取工会、劳动者代表的意见,按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规范企业加盟和用工管理。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推广加盟协议推荐文本,明确依法用工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四章 工资支付保障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完善劳动者劳动报酬规则,建立与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保障合理劳动收入。
企业应当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完善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科学制定劳动者接单最低报酬,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确保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实际所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劳动报酬发放时间和方式,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低温恶劣天气等情形下工作的,应当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企业对其管理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应当协商确定相关补贴事宜。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落实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应当合理设定劳动者绩效考核制度,在制定或调整考核、奖惩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充分听取劳动者和工会等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