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员工脱离生产岗位后,应停发当月小劳保,如手套、耳塞等;员工脱岗三个月以上的,应停发大劳保及特种劳保,如工作服、雨衣等;待脱岗员工返回岗位后,按原发劳动防护用品顺延使用期限。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及保养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员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要检查外观是否完好、部件是否齐全。呼吸防护用品,要检查佩戴气密性。
第三十二条 呼吸防护用品用于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的环境,各单位应向佩戴者提供呼吸器面罩的适合性检验方法,确保防护效果(气密性及适合性检验方法参照GB/T 18664)。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员工正确使用。
第三十四条 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 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单位,应督促劳务公司为劳务派遣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指导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外来参观、交流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参观和交流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应穿着反光背心,并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实习生,应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三十八条 员工应保持劳动防护用品干净清洁,并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呼吸器过滤元件应及时更换。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分厂或工段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应急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正压式呼吸器需到有资质单位进行维保,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各单位应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供应等部门鉴定会签后予以核发。
原则上,非人为因素损坏的大劳保及特种劳保,每人每年每种类型的劳动防护用品可以更换三次,由安全管理部门和供应部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如有超过规定更换次数,且需要更换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以旧换新,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并且由各单位根据大劳保损坏程度及收费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大劳保损坏更换细则及收费标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对安全性能要求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但外观不易发现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防冲击眼护具或面罩、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到期强制报废。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工作地点:员工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和作业地点。
大劳保:夏、春秋、冬季工作服、劳保鞋、雨衣、雨鞋等。
小劳保:手套、耳塞、耳罩等。
特种劳保:安全帽、安全绳(带)、防尘镜、防冲击面罩、阻燃(热)保护服、专用绝缘靴、各类专用保护手套等,其中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按需配置。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因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者员工配置劳动防护用品不齐全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考核。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符,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