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如何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应急管理部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yjbzfs@163.com。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4,联系电话:010-839338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工及医药行业领域的企业。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化工及医药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特种设备、市政、城镇燃气、港口码头、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国防科研等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
第三条[术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气体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或者探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
第四条[监护人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第一责任人。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门的监护人员负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气体检测报警、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器材、设备的操作技能。
第五条[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职责、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装备管理、操作规程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发包管理]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和现场监督。
第七条[安全培训]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安全培训,对监护人员、作业审批人、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警示标志]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确保台账中的有限空间数量、作业危险因素全面、准确。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有多个有限空间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第九条[隔离措施] 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具备条件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设置隔离栏、防护网等物理隔离措施,防止相关人员未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十条[防护装备] 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因素的特点,按照标准规定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者高压送风式长管呼吸器、全身式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监护人员负责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作业审批] 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分级审批要求。对于涉及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清理清淤、检维修作业,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审批。作业审批后,由监护人员负责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二条[条件确认]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作业前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通风、检测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确认,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正确配备防护用品,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第十三条[全程监护] 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持续检测气体浓度并进行机械通风,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当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阻止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
第十四条[应急演练] 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并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目录管理] 对安全风险较高、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实行目录管理。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由应急管理部确定、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