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清单》
今起(9月10日)正式施行
有效期5年
《清单》内容涵盖
小区综合服务、共用部位
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等
六大方面
共150项具体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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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服务
(一)服务环境及客户服务
1.设置物业服务办公场所,在小区内有明显指引标识。
2.配备可满足物业服务需要的办公设施设备。
3.小区设置有管务公开栏及其他宣传栏,及时对栏目内容进行更新。
4.设置并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及投诉电话,建立客服值班制度,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咨询、缴费、报修、受理投诉等便利。
5.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物业服务费收取的标准及方法、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事项。
(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
6.从业人员分岗统一着装,佩戴标志。
7.专业技术岗位从业人员、保安服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或者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相关的专业技能、法律法规、安全防范等的知识培训。
(三)收费及财务的管理
9.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管理符合规定,财务管理规范,账目清晰。
10.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取,实行明码标价,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
11.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经营收益单独列帐或设立单独账户,或者与业主委员会设立共管账户。
12.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服务费。因物价变动、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按规定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
13.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的,可按双方约定收费。
14.不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违法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
(四)档案管理
15.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如下有关文件、记录等归档保存,档案资料完整、管理规范:
(1)物业服务合同及与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网络等专营单位签订的有关协议;
(2)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档案,包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准许使用文件、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等资料,以及建设单位移交的其他档案资料;
(3)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工作的记录资料;
(4)二次供水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等资料;
(5)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名册;
(6)安全生产管理、安全防范管理及应急事件处理等方面的资料;
(7)公共秩序维护及管理、环境维护等方面的记录资料;
(8)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室内装修装饰管理资料;
(9)物业服务投诉处理及其他物业日常服务工作形成的资料。
(五)服务标识
16.小区内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禁止标识、消防标志及交通导向标志等物业服务标识。
17.各类标识齐全、规范,出现脱色、脱落或者损毁等情形的,及时维修或更换。
(六)信息公示
18.在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服务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2)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3)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等;
(4)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共有部位(场所)的共用水、电的费用分摊情况;
(5)小区内的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6)物业服务人有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公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7)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公示共有部分收益收支情况;
(8)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19.将上述公示信息通过短信、微信等形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
20.业主对公示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及时予以答复。
(七)其他服务
21.建立小区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及服务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听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不得违法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涉及业主隐私的信息。
22.每年度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本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情况。
23.接到相关部门(单位)停水、停电、停气通知后,及时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24.在小区内采取如下宠物管理措施,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1)适当设置宠物管理标志;
(2)建立小区内文明养犬管理规约并监督实施,收集小区内养犬的相关信息;
(3)劝阻小区内违法违规养犬的行为;对无证养犬、犬只扰民和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对小区内有犬只伤人或者因无证养犬等违法养犬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该有关信息在小区内公示。
25.设置收发室、信报箱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及业主领取邮件(信)提供便利。
26.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二、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维修及养护
(一)房屋共有部位
27.建立小区房屋共有部位日常安全检查及维修养护管理资料档案。
28.制定小区房屋共有部位日常维护养护制度,按规定或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日常维护养护工作。
29.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房屋共有部位的安全状况,并记录工作台帐。
30.发现房屋外观出现变形、开裂、沉降等现象时,立即将潜在的安全隐患告知业主、业主委员会和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并组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1.发现屋面及外墙损坏造成严重渗漏、装饰层发生脱落或者存在脱落危险等情况需要紧急维修的,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按规定或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涉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在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32.发现共有部位发生蚁害的,按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或配合做好相关灭治工作。
33.发现存在《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二)水质及二次供水设施
34.制定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护养护工作制度,对二次供水设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维护养护,保障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35.建立小区内水质管理工作制度,按规定配备相关的专(兼)职人员,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36.组织对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37.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及时组织清洗消毒,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8.出现供水水泵损坏或者水管爆裂等导致供水中断紧急情况的,立即通知业主、报告相关专业运营单位,并按规定或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39.小区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按委托协议约定并依规定配合或督促专业经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及本《清单》第34项至第38项的有关要求提供服务。
(三)共用排水系统
40.建立小区内排水系统日常维护养护工作制度,实行汛前(后)对雨(污)水井和管道、屋面的检查,发现有堵塞的,及时组织清理、疏通。
41.污水泵定期检查及维护养护,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42.化粪池定期清掏,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43.对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使用功能障碍的紧急情况,立即通知业主、报告相关专业运营单位,按规定或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四)供配电系统及照明
44.建立小区内供配电系统及照明管理日常维护养护工作制度;定期检查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设备以及管线的现状及运行状况,按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护保养。
45.供配电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等紧急情况的,立即告知业主、报告相关专业运营单位,按规定或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46.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楼道、室外等共用部位照明灯的检查与维护,保障使用功能完好。
(五)车辆停放管理
47.建立小区内停车场日常检查和维护养护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停车场供(用)电线路进行检查,发现线路老化、短路的,及时按规定或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48.停车场各类标志、标线完好、清晰。
49.对进入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车辆在划定的停车场所或者区域有序停放,不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公共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50.对工程车辆、大中型客货车辆进入小区内停放实行禁止性管理,但因小区内的有关建设、设施设备维修以及因业主搬家等确需临时停放车辆的除外。
51.对车辆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及时予以阻止或者依规责令离开。
52.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立即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综合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