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疾控局、国家卫健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科室,并指定专门的人员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科室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清单分为7个部分33条具体任务,包括传染病预防控制组织管理要求,传染病监测与信息报告管理,传染病流调与疫情控制,传染病救治防控,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能力提升等内容,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控职责进行了规定,并对其他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要求,确保清单的全面性。
清单要求,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需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病原携带者进行流行病史采集并依法采取相应的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措施,对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者予以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当配备固定的感染性疾病科(传染性疾病科)专业医师和护士,非感染性疾病科(传染性疾病科)专业的医师和护士上岗前应当经过传染病诊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同时应当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承担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如实记录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等情况,并按照规定向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提供追溯信息。承担辖区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设置预防接种门诊,按照规定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对全院医务人员和新上岗人员定期开展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法律法规和临床技能培训,并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应急演练,介绍和推广传染病防治先进技术。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承担传染病防控相关职责,医疗机构也应当依法依规完成卫生健康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交付的其他传染病防控工作。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的通知
国疾控传防发〔202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推动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责任,我们制定了《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