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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守护戎装”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3-11-06 澎湃33960
核心提示:2021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军地联合开展“守护戎装”专项行动的通知》,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落实专项行动部署,强化部门协作,线上线下同步推进

 

2021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军地联合开展“守护戎装”专项行动的通知》,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行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落实专项行动部署,强化部门协作,线上线下同步推进,严厉打击各类违反《军服管理条例》及有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欧梵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军”字用语招揽顾客案


2022年7月18日,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欧梵实业有限公司在网上销售商品时使用“军帽”等用语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接相关举报,某电商平台上名为“卡蒙欧梵专卖店”的店铺存在使用“军”字用语进行商业营销宣传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网店商品页面进行电子取证,并对实际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经查,上海欧梵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起在某平台开设店铺“卡蒙欧梵专卖店”,主营户外服饰商品,为招揽顾客,在销售一款迷彩渔夫帽的商品网页中使用了“防紫外线周边迷彩军帽”等文字介绍。


上海欧梵实业有限公司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防城港市战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军服仿制品案


2022年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防城港市战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军服仿制品、罚没1.9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日,根据自治区局交办的案件线索,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联合防城港军分区对防城港市战地商贸有限公司在某平台开设的店铺“战地(防城港)户外专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疑似仿制军服产品。经查,当事人从湖北省武汉市某批发市场购进一批疑似军服仿制品,在某平台开设的店铺上销售。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某部门鉴定,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涉案物品均为军服仿制品。


防城港市战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市硚口区王某销售军服仿制品、使用“军”字用语招揽顾客案


2022年6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销售军服仿制品、使用“军”字用语招揽顾客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军服仿制品、罚没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6日,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交办案件线索,依法对王某开设网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栽绒帽2件。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在某平台开设名为“泽威商贸”的店铺(已关停),主要经营服装、鞋帽等劳保用品,于2021年11月从小摊贩购进栽绒帽7件,售出5件。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汉某部门鉴定,上述栽绒帽属于军服仿制品。另查明,网店经销服装时使用“陆兵短、陆兵长”等用语招揽顾客。


王某销售军服仿制品、使用“军”字用语招揽顾客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湖北省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丹江口市途乐户外劳保店销售军服仿制品案


2022年6月13日,湖北省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丹江口市途乐户外劳保店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军服仿制品、罚没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日,根据省局交办的案件线索,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丹江口市途乐户外劳保店从事网络服装销售的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丛林数码”上衣5件、裤子8条,“海洋数码”长袖上衣2件、裤子3条、短袖上衣1件,“沙漠数码”裤子1条等疑似军服仿制品。经查,2020年7月31日至2022年6月13日,当事人共售出军服仿制品货值金额2250元,违法所得1050元。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北某部门鉴定,上述涉案产品均为军服仿制品。


丹江口市途乐户外劳保店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丹江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重庆市酉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酉阳县绿色装备门市部非法买卖军服、销售军服仿制品案


2022年6月7日,重庆市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酉阳县绿色装备门市部非法买卖军服、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军服、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1日,酉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县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对酉阳县绿色装备门市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迷彩裤、迷彩服帽子、夏常服长裤、冬常服长裤。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2月,主要销售户外服装和劳保用品,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仍有丛林迷彩服帽子4顶、荒漠迷彩裤3条、荒漠迷彩服帽子2顶、夏常服长裤1条、冬常服长裤1条。经中国人民解放军重庆市某部门鉴定,上述3条荒漠迷彩裤为军服仿制品,其余为军服。


酉阳县绿色装备门市部非法买卖军服、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酉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博乐市保金剑安防器材销售中心销售军服仿制品案


2022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博乐市保金剑安防器材销售中心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军服仿制品、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日,根据工作安排,博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博乐市保金剑安防器材销售中心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货架上摆放武警迷彩服、荒漠迷彩军服、夏服等军服商品。经查,2022年1月,当事人购进武警迷彩服10套、荒漠迷彩军服10套、夏服5套并对外销售。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部门鉴定,上述涉案军服为军服仿制品。


博乐市保金剑安防器材销售中心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博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滦南县征途服装店非法买卖军服、销售军服仿制品案


2022年5月16日,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滦南县征途服装店非法买卖军服、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军服及军服仿制品、罚没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1日,根据省局交办的案件线索,滦南县市场监管局对滦南县征途服装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沙漠迷彩服69件、陆军07短袖63件、17长袖体能训练服12套、16武警春秋作训鞋8双等。经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某部门鉴定,16武警春秋作战鞋为军品,其他11种商品为军服仿制品。


滦南县征途服装店非法买卖军服、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滦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都安汪涛劳保服装店非法买卖军服案


2022年5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都安汪涛劳保服装店非法买卖军服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军服、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8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都安汪涛劳保服装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16武警夏作训服、武警迷彩帽、空军八一帽、解放鞋等物品。经查,2021年12月14日,当事人从南宁市西乡塘区的一个经营门店购买16武警夏作训服一批,从武汉市购买武警迷彩帽和空军八一帽一批。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某军队部门鉴定,上述16武警夏作训服、武警迷彩帽和空军八一帽属于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


都安汪涛劳保服装店非法买卖军服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九、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清流臻品贸易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军服案


2022年5月7日,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清流臻品贸易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军服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军服、罚没2.0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合肥清流臻品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在某平台开设的“清流户外专营店”店铺销售军服的电子数据进行了固定提取。经查,自202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2月24日,当事人在某平台开设名为“清流户外专营店”的店铺,陆续上架07式校尉围巾、07式荒漠迷彩服、07式迷彩帽、07式丛林迷彩服,已售出军服货值金额1582元。


合肥清流臻品贸易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军服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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