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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学安法 看这里(一)

   2023-12-18 澎湃670
核心提示:为深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增强生产经营者和从业者的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安全生产法》解读合集连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指南》一书中的部分内容,旨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安全

 


为深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增强生产经营者和从业者的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安全生产法》解读合集连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指南》一书中的部分内容,旨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本内容节选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指南》一书,由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内容略有修改 ;作者代海军,系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博士。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概括性规定。


2


核心概念


“主要负责人”,一般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具体要根据以下情况来确定:


一是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负总责。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是主要负责人。


二是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


三是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其他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如安全副总主抓安全生产,直接对生产经营单位“一把手”负责。


3


内容导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全面牵住主体责任这一“牛鼻子”,最重要的是抓住“关键少数”。《安全生产法》聚焦主要矛盾,以“明责”“定责”“督责”“追责”为抓手,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压实责任,推动主体责任落实落细。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必须要由企业“一把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组织形式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其不负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团董事长,而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


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比如因生病、学习或者遭遇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而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职责亦同时发生转移。


如果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因特殊情况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主要负责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毕竟精力有限,难以履行方方面面的责任。实际工作中,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副职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分管的工作负责。


为此,2021年修法时特别规定“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但这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


可见,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是同一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实践中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比如,有的矿山企业设立“挂名矿长”等情形,那么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将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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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


2


核心概念


“职责”,是指在某一岗位上需要履行的工作职能和工作使命,不一定存在相应的制裁和惩罚。“责任”,通常是与法律责任紧密相关的,是指主体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3


内容导读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市场主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其中领导责任则是关键中的关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一把手”和“关键少数”,其安全生产职责内容、落实力度、问责强度等直接影响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状况。


分析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不难发现,大部分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领导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等造成的。只有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领导责任,从源头上把关,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践也表明,凡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的、亲自动手抓的,安全生产工作就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加强和改进,反之就不可能搞好。


因此,必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促使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统一部署、指挥、推动、督促。因此,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7项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与2014 年《安全生产法》规定的7项职责相比,本次修法关于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有三大变化:


一是,除继续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职责外,本次修法更加强调其亲自部署、亲自落实的法律义务,如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是,一方面,在总则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出明确,另一方面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予以规定,从而使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从之前的倡导性要求转化为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三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是被实践证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将“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写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利于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并推动落实。


需要指出的是,第二项职责中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广义上讲,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人或者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制度。


当然,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千差万别,至于需要什么样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需要结合各单位的实际状况,不应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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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本条共分为两款。


2


核心概念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本单位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和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3


内容导读


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这是因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仅需要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还需要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位从业人员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一岗双责、齐抓共管,降低企业内部因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从而形成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面。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因此,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本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GB/T 33000—201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自身实际,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 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 ) 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和岗位,其责任内容、范围、考核标准要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适时更新。企业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力求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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