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
关于印发《长春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
居家照护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知明确
本意见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长春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医保联规〔2024〕1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市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居家照护服务。长春市医疗保障局结合我市实际,会同长春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本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民政局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23日
长春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长府办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居家照护服务,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在我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基础上,深入探索建立居家照护服务模式,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医疗照护保险制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实际,探索建立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家照护服务制度;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居家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坚持统筹安排,整体设计、试点先行、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坚持机制创新,持续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健全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保基本,低起步,从保障基本居家照护需求出发,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确保制度公平、可持续。
二、基本政策
(三)居家照护服务对象及试点范围
试点期间,在长春市中心城区(不含双阳、九台区),参加我市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经失能评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居家人员,可申请成为居家照护服务对象,享受居家照护服务。居家照护服务对象在住院、机构照护服务期间停止居家照护服务。
(四)居家照护服务机构确定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通过备案、履约能力评估准入的方式确定居家照护服务机构,对居家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1.备案准入。我市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在按规定提供机构照护服务基础上,有居家照护服务能力和意愿的,可自愿申请,经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并备案后,纳入居家照护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提供居家照护服务。
2.履约能力评估准入。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经营(业务)范围包含居家养老、医疗服务等项目的机构,可自愿申请,经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按规定程序通过履约能力评估准入,并签订医疗照护保险服务协议后,纳入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提供居家照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