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普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某医疗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现场在一楼X光机房查见某品牌防护围领2个,在一楼X光机房(口腔)查见某品牌铅围领1个,上述3个铅围领均有“铅当量 0.35 mmPb”等字样,现场未查见其他甲状腺铅防护用品。2020年开始实施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20) 6.5.3条规定:甲状腺、性腺防护用品铅当量应不小于0.5 mmPb。经调查,该医疗机构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不符合国标的规定,故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了该医疗机构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违反条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处罚条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裁量标准:
《上海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上海市放射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案由十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 规定的要求
卫生监督小贴士:
本案中,行政机关通过培训事先将最新的国家标准向管理相对人进行了宣传和教育,但部分医疗机构忽视了这一重要信息。在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后,医疗机构意识到了及时学习并落实新标准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