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百日咳防控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国疾控综传防发〔20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百日咳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疾控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百日咳防控方案(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5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百日咳防控方案(2024年版)
百日咳(Pertussis)是由百日咳鲍特菌(Bordetella Pertussis)感染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为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百日咳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百日咳疫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精准防控、快速处置”的原则,围绕“防感染、降重症、减死亡”的工作要求,压实“四方责任”,落实“四早”要求。聚焦重点人群和重点机构,加强预防接种和健康宣教。开展多渠道监测预警,加强疫情分析与风险研判,及时发现、规范治疗病例,有效处置聚集性疫情,坚决遏制百日咳疫情扩散蔓延势头,最大限度降低重症、死亡风险。
二、病原学特征
人是百日咳鲍特菌的唯一宿主,细菌黏附定植于人呼吸道上皮细胞。百日咳鲍特菌致病力主要与其产生的各种毒素和黏附素有关,如百日咳毒素(PT)、丝状血凝素(FHA)、黏附素(PRN)、菌毛(FIM)等。百日咳鲍特菌最适生长的温度为35℃—37℃,对生长营养条件需求较高,体外较难培养。百日咳鲍特菌对外界理化因素抵抗力较弱,在体外存活时间短。该细菌对热及紫外线敏感,加热至56℃ 30分钟,日光照射1小时,干燥3—5小时均可灭活;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化氢、过氧乙酸等常用消毒剂可有效灭菌。
三、流行病学特征
(一)传染源。感染者是主要传染源。对于婴幼儿,感染百日咳鲍特菌的父母或其他同住人员是最主要的传染源。
(二)传播途径。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如感染者咳嗽、打喷嚏等将细菌播散到空气中,易感者因吸入带菌的飞沫而被感染。也可经密切接触传播。
(三)潜伏期。通常为5—21天,平均7—14天。
(四)传染期。从潜伏期开始至发病后6周内均有传染性,尤以潜伏期末至发病后2—3周内传染性最强。
(五)易感人群。人群普遍易感,婴幼儿更加易感。接种含百日咳成分的疫苗或自然感染,均不能获得终生保护。
四、病例报告与管理
(一)病例发现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照《百日咳诊疗方案(2023年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对病例进行诊断,发现百日咳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按照乙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于24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应以适当通讯方式(如电话、传真等)及时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并及时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在报告百日咳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时,对住院病例需填报“普通住院病例”或“重症监护室(ICU)治疗病例”。
(二)病例订正。
报告病例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进展及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订正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如百日咳病例进入ICU治疗,应及时订正并保留此状态。
(三)病例管理。
1.住院病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诊疗方案》要求,对需要住院治疗的病例实施隔离治疗。对于ICU治疗病例、死亡病例等重点病例,由病例报告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会同医疗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
百日咳重点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要求详见附件1。
2.非住院病例。医疗机构应告知病例自我隔离期间相关注意事项,包括减少与外界及家庭成员的近距离接触,特别是避免与婴幼儿和孕产妇等重点人群近距离接触。如需外出应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对于使用有效抗菌药物治疗的百日咳病例,自我隔离期限为临床诊断后至有效抗菌药物治疗5天;对于未及时进行有效抗菌药物治疗的病例,自我隔离期限为发病后21天。自我隔离期间如病情加重应及时就诊。
五、多渠道监测
(一)医疗机构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诊疗中发现的百日咳病例,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报告。
(二)哨点医院监测。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将百日咳纳入全国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哨点监测范围,按照《全国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哨点监测方案(试行)》要求,由哨点医院和网络实验室开展全年监测,其中,哨点医院负责采集并报送样本,网络实验室开展核酸检测、病原学鉴定、基因测序和信息上报。
1.核酸检测。网络实验室对承担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多病原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报送的样本,开展包括百日咳鲍特菌在内的多病原核酸检测。每周一24时前将多病原检测结果数据录入到“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相应模块。
2.病原学鉴定。网络实验室对百日咳鲍特菌核酸检测阳性的样本,开展病原菌分离培养以及血清型等病原特征分析,每月5日前将上月结果在“国家致病菌识别网”信息系统报告。
3.基因测序。网络实验室对百日咳鲍特菌的阳性培养物开展靶基因或全基因测序。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份/省份,如全年检出低于10份,则全部进行测序。网络实验室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测序结果在“国家致病菌识别网”信息系统报告。
(三)专项调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开展流行病学、病原学和血清学等专项调查,掌握百日咳疫情流行趋势、疾病负担、病原学变化等情况,为科学精准开展防控工作提供支持。中国疾控中心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指导和技术支持。
六、预防接种
适龄儿童应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尽早、全程接种无细胞百白破疫苗(DTaP)。如已按疫苗说明书免疫程序接种其他含百日咳成分的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疫苗接种。
如未按照推荐年龄完成无细胞百白破疫苗(DTaP)接种,应尽早进行补种,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
七、暴露后预防
在共同生活、居住、学习、工作中,与百日咳病例(发病前1周至发病后3周)有接触史者,应进行自我健康监测21天,期间如无咳嗽、流涕、发热等不适症状,可正常学习与工作;避免与婴幼儿和孕产妇等重点人群近距离接触,减少前往人群密集场所。一旦出现咳嗽、流涕、发热等症状,应及时就诊。
对未全程接种含百日咳成分疫苗的婴幼儿、家庭内和托幼机构的密切接触者、有明确接触史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婴幼儿看护者、新生儿病房医务工作者等人群,建议暴露后21天内(尽可能在暴露后1—2周内)在临床医生指导下接受药物预防。
八、聚集性疫情处置
(一)聚集性疫情定义。指在同一托幼机构、月子中心、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有6岁及以下人群聚集的重点机构,7天内报告3例及以上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百日咳病例;在同一学校或其他集体单位,7天内报告10例及以上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百日咳病例。
(二)聚集性疫情报告。发现百日咳聚集性疫情后,县级疾控机构应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报告,事件级别选择“未分级”。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一步确定百日咳疫情的事件级别,及时进行订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