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也是文化安全和文化自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和文化传承,多次前往福建、山西、陕西等文化遗产积淀丰厚的省份考察调研,并就文化遗产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要求“要借鉴国际理念,健全长效机制,把老祖宗留下来的文化遗产精心守护好”。当前,我国各地通过“文物保险+动态监测”“服务+保险”等模式保障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可移动文物低频高损,在实际保护中大多停留在文物出险后保险公司依合同条款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没有发挥保险防灾防损的专业优势,亟待加强风险预防,织牢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网。
基本情况
根据第三次文物普查统计,我国现存不可移动文物76.7万余处,具有数量大、地域广、类型多、价值高等特点。因材质结构特性、年代久远、暴露于室外等原因,不可移动文物极易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的影响,保护状况不容乐观。
文物珍贵脆弱、类型多样、分布广泛、产权复杂,防灾减灾工作既是系统工程,也是专业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共同努力,也需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从20世纪末开始,国内一些地方尝试引入保险机制,借助专业力量防范文物风险。我国文物保险起源于艺术品保险,最初主要用于国内文物出境展览以及国外展览的引进。2012年,人保财险公司开发了国内首款文物建筑综合保险产品,不可移动文物首次被纳入文物保险。2023年12月,浙江省松阳县464处国有、集体产权文物建筑投保了商业保险。保险机制的引入,将不固定的灾害分散支出,转化为可预算安排的固定保险费支出,增强了文物保护工作的针对性,有效降低了文物风险灾害,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文物+保险+服务”模式,推动文物保险服务从“事后赔款”向“事前预防+事中管控”转变。
从开展情况来看,不可移动文物保险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各地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基本上还处于探索阶段,一方面重置价值估算难,风险发生频率高,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文物保护部门的认知不一,导致没有大面积推广普及。
存在问题
(一)法规政策体系不健全。我国文物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或商业性保险定位尚不明确,缺少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保险的具体法律规制。同时,《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都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主体是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文物保险的市场主体地位并未得到法律层面的承认。此外,由于尚未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险基金制度,缺少不可移动文物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文物灾害损失过大、风险模糊难以评估、保险资金不足等问题亟待破解。如浙江省兰溪市现有《兰溪市文物保护管理权责清单》《兰溪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并未出台文物保险相关制度。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也仅在2023年开展国有、集体产权文物保险统保,存在较多争议的私有产权不可移动文物保险,将是下一阶段亟待解决的难点环节。
(二)不可移动文物保险保费厘定难。不可移动文物除本身的物料价值、使用价值外,还承载着历史文化、艺术美学等附加价值,这些抽象价值通常难以估价,保费难以确定,缺乏估价标准体系。例如,古建筑不同于一般保险标的,由于其特有的历史、科学、文化、艺术属性,在古建受损后如何评估该类建筑物的重置价值,是保险业普遍面临的挑战之一。由于重置价值难以评估,导致此类保险面临从产品设计、费率厘定到后期理赔定损等一系列难题。
(三)文物风险隐患多。不可移动文物因材质结构特性、年代久远、暴露于室外等原因极易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的影响。不可移动文物分布地域广,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加剧,不可移动文物因灾损毁、自然破坏的事件概率不断增多,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例如,2022年松阳县古民居发生火灾,造成文物财产损失。
(四)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缺乏专业巡查队伍。文物资金保障上,大部分为专项保护经费,主要用于文物保护修缮方面,在文物日常维护保养方面的经费保障较为薄弱。文物保护经费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投入,投入渠道单一,资金保障不足,各地不可移动文物日常巡查主要依靠文物部门、属地街道和社区人员,没法购买第三方专业性、常态性、稳定性文物巡查服务,容易造成对不可移动文物潜在风险发现不及时,导致小隐患拖成大问题,从而带来不可逆转的文物灭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