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7月5日,山东省临沂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向全市各用人单位发布了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指出,当前,全市已进入夏季高温天气,要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性中暑事件,加强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提示函要求,全市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提示函指出,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预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提示函要求,全市各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高温天气下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不得因高温天气停工、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要严格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用清凉饮料等充抵防暑降温费。
提示函强调,全市各用人单位应当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开展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各级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与人社、网信、卫生、应急管理等多部门协调联动,加强对高温期间的监督检查。(惠光敏 葛红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