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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在北京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指出要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和使用,更好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国常会审议通过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标志着我国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作为捍卫社会治安、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措施,它的重要性也将日益凸显。
由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的原文内容尚未公布,若参考公安部在2016年11月28日发布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内容,大体可以了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和中心思想,基本明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在安全建设、数据防护及运营职责等方面的规范,为后续建设科学严谨、规范有序、高效运作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管理架构提供参考依据,继而更好的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比如,2016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指出不得利用图像信息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禁止在可能泄漏他人隐私场所安装摄像头、禁止买卖传播公共安全信息等行为、不得违法强制要求建设视频采集系统、采集视频图像信息至少留存30日、个人违规安装摄像头最高罚款5000元等等。
当然,由于2016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与现在审议通过的版本时隔年限长,国内经商环境、政策环境都已发生了巨大改变,所以在内容上有差距是肯定,静待国务院令发布即可。同时,根据以往的经验,大概率明年可以看到原文。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4月8日,公安部发布《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并给出编制说明。
《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指出,《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但对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环节的管理要求不完善,公共视频系统运行、数据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防护意识有待提高,存在系统被侵入、数据被窃取、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构成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隐患,甚至危及国家安全,亟需通过专门立法予以规范。
同时,各地也陆续出台一些专门立法,积累了有益立法实践经验,需要上升为国家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
为此,公安部聚焦解决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被乱采、滥用、泄露和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论证,研究起草了《公共场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