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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重在预防

   2016-06-20 2360
核心提示:  何保亮是一家照明公司的灯光检测员,2014年6月入职时,他的双眼视力各为1.0。2015年年底,企业加班变得频繁,何保亮的眼睛不
  何保亮是一家照明公司的灯光检测员,2014年6月入职时,他的双眼视力各为1.0。2015年年底,企业加班变得频繁,何保亮的眼睛不适症状集中爆发,医生诊断为视疲劳导致的干眼症,他两眼的视力经测试仅为0.15。他听说职业伤害属于工伤,认为自己的情况当认定为工伤,但因为症状不在职业病目录中,职业病鉴定部门根本就不接受他这种情况的鉴定。(6月15日《劳动报》)
 
  因不在职业病目录之中,受到职业伤害的职工,健康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劳动报》曾报道,一名过敏体质的职工长期接触陶瓷粉末,两年后右手呈黑紫色,与左手形成“黑白手”,但不能认定为职业病。还有位劳动者长期重复同样的劳动动作,造成严重的腰肌劳损要动手术,但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业伤害要达到对身体伤害的一定标准,并符合职业病目录,才能认定为职业病。不是所有的职业危害都是职业病,比如教师常患的慢性咽喉炎、静脉曲张等,就不是可认定工伤的职业病。笔者曾在一家纺纱企业机器轰鸣的车间看到,人和人近在咫尺说话也要大声喊叫。在这样的环境下长期工作,听力必然下降,但职业病认定的标准,不是简单的听力下降,而是致聋。职业病目录确定的职业病种类,是受职业伤害的群体易出现的身体伤害,不会针对某一个体来确定增设职业病。有的职业病仅对特殊群体适用,如艾滋病职业病,只适用于医护人员和人民警察。
 
  职业病认定不同于工伤认定,是长期的工作环境造成的人身伤害,认定比较难。《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已从1957年的14种职业病,调整为目前的10类132种。不过专家认为,随着近年来我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更加多样复杂,《职业病目录》时常出现不够用的情况,可增加职业病认定弹性条款。想法很好但操作却难,比如引起热议的白领“过劳死”现象,有人就建议参照职业病来认定工伤,但可行性太低。
 
  从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的角度说,人们希望《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扩大,对职业病认定弹性更大一些,标准更宽松一些。但这不现实,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却不是全部举措,重要的是预防职业危害。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监控企业生产安全卫生环境,行业要对某些工作环境制定更高的劳动保护标准,劳动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对于可能造成的职业危害,还需要规定一些劳动者的权益,比如劳动者对某一工作感到身体不适器官受损,可向管理方提出调换工作或减少加班时间,如管理者拒绝,事后医院诊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身体器官受损,只要劳动者有这两项证据,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应从法律、用人单位、职工等多方面着手,预防职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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