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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本月起施行 "史上最严"直击PM2.5

   2016-07-11 1820
核心提示: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雾霾已经成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大气污染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雾霾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与许多城市一样,宁波市广大群众对改善空气质量的呼声日益高涨。

  宁波市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要“使宁波的天更蓝、水更清、地更净、景更美”、“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 区”、“构建品质更高的民生幸福之城”。我市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未来五年,要“努力建设现代化创新型生态城市”、“使生态环境更加优 美,争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进一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从这个意义上说,《条例》在“十三五”开局的时间点上出台,既是立法过程一步步推进的顺理成章之举,也可视作是为完成“十三五”目标埋下的一个伏笔。

  近年来,我市积极响应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开展包括治理大气污染在内的“三治理一提高”行动,实施“调整能源结构”、“工业大气污 染防治”、“城市扬尘整治”、“控制农村废气污染”、“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等五大专项行动,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速淘汰黄标车、高污染燃料锅炉 和推广应用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等,取得了积极成效。

  2016年上半年,我市空气优良天数为136天,优良率占74.7%,同比2015年上半年提高了6.41个百分点。

  《条例》出台的意义,除了将已被实践证明成功有效的部分污染防治政策上升为刚性法规外,更重要的是,用法律的形式固化了“绿色发展”理 念,以严厉的法治来保障公众健康,用法律的刚性来保证未来五年全社会能上下同心,用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共走绿色发展之路。

  《条例》的出台,使宁波成为全国副省级城市中首个制定“大气法”的城市,也是浙江省内各城市中的第一个。

  “四大”整治重点聚焦PM2.5

  来自宁波市环保局的数据显示,2013年,宁波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天数占75.3%。在六项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中,PM2.5(细颗粒 物)超标严重。其中,2013年上半年,宁波市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天数中,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占83.3%。特别是2013年12月,受全国大范 围灰霾天气影响,宁波市PM2.5月均浓度比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高出2.86倍。因此,做好PM2.5的防治工作是实现空气质量达标的关键。

  为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用十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明显改善全国空气质量。随 后,宁波市和我市相继出台《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余姚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其中我市明确 要求到2017年,实现全市空气质量好转,优良天数逐年提高,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8%以上,市中心降尘强度比2013年下降20%以 上。为实现上述目标,本次立法聚焦PM2.5污染防治。

  根据“宁波市PM2.5污染特征与大气监测网络化”课题研究,工业(包括燃煤、挥发性有机物等)、机动车船、扬尘的PM2.5贡献率分 别占到47%、22%、11%。为此,《条例》对症下药,将燃煤总量控制、工业废气防治、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以及扬尘治理等方面治理作为需要规范的重点 ———其中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制定了燃煤消费总量控制、集中供热、禁燃区建设等制度;在其他工业污染防治方面,制定了生产废气控制、VOCs控制、管道 泄漏检测和维修等制度;在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方面,制定了城市公共交通与宁波港内部使用车辆使用新能源,港口码头进出港船舶使用低硫油和岸电,提升再用成品 油等制度;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涉及建设施工、交通运输、堆场、矿山开采等方面的扬尘治理措施等。

  目前,环保领域普遍存在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以及执法难等问题。由于违法成本低、一些企业甚至宁可违法被罚,也不愿意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为了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惩处力度,《条例》在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额度和处罚范围上堪称“史上最严”,对近60种违法行为设置罚则,最高可罚100万元。

  市环保局法规科负责人表示,相比原《大气法》,条例处罚的额度大大提高,有的罚款上限翻了20倍。例如,以往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 运行的违法行为只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条例》规定可以处以10万—100万元的罚款;对超标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 行为以往只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条例》规定可以处以10万—100万元的罚款。

  为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执法的刚性,《条例》还有针对性地设置了“按日计罚”、“停水停电”、“移送公安机关”等强制措施。

  一是规定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开启烟气旁路排放、不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发生管道泄漏不及时修复排放等违法行 为实施“按日计罚”,借此促使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如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管道泄漏不及时检测并修复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是对少数违法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情形,目前政府和环保部门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需要相关部门予以配合方能真正实现停产。《条例》 规定被政府停业关闭和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继续违法生产的,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其供电、供水的决定,供电、供水部门应当配合。

  三是规定对未经环评审批违法建设或违法生产拒不停建或停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违法排污拒不停止排污、拒绝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调查、损毁监 测设施或伪造销毁监测数据证据、采取规避监管方式排污、延误最佳处置时机导致环境污染或者污染扩大、拒不配合当地政府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等行为, 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各项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条例》的另一大亮点表现在,对于新型的违法行为都一一作了规定,触及到方方面面,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诸如以往没有规定的不按照规定 公开大气污染排放、治理和设施运行信息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或者未设置泥浆沉淀、排水设施的,施工车辆带泥上路的;在禁止区域内从事露 天烧烤活动或者为露天烧烤活动提供场地的……对于这些行为,《条例》都制订了细致详尽的惩罚细则。

  此外,《条例》对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也进行了明确。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思路,规范了环保、城管、发改、经信、住建、交通等部门职责,做到责任清晰,可操作性强,打造环境执法合力。

  尤其对于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餐饮油烟问题,《条例》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责任。一旦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就要面临金额不等的行政处罚。

  在禁止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活动或者为露天烧烤活动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水源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或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露天焚烧落叶、木柴、树木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或者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工业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或者在禁止区域贮存、加工、制造、使用产生异味、恶臭气体物质的,由 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和相关公益活动。环保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大气污染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以提高举报者的积极性。

  政府企业都有信息披露义务

  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条例》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对环境信息发布作了规范。

  首先,《条例》从政府层面明确,政府有信息发布责任,应当统一发布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定期公布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督监测信息,实施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机制。

  据悉,我市已于2014年出台《余姚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其中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分别是三级 黄色、二级橙色和一级红色。当未来1天的空气质量指数(AQI)预测日均值超过200即可启动预警,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大气质量改善、建议性污染减排 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如中小学、幼儿园在III级、II级预警时停止室外活动,在I级时实施停课,企事业单位在I级预警情况下则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排污单位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承担信息公开的义务。通过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发布制度,一方面对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约束,另一方面也为公众参与和监督环保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自行监测、保存监测记录,并对结果负责。为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 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排放达标等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不按照规定公开 信息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同时规定,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排放的实施监管,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设备应当与环保部门监测网络联网。经环保部门有效审核的在 线网络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依据。环保部门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计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目前,全市安装环境污染 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共36家,监控点位39个,其中废气点位7个,所有企业都委托第三方进行运营维护,实施网络在线监管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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