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对出现群体性尘肺病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大力推进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要求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书面告知检查结果。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有职业禁忌的农民工从事粉尘作业;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应当调离有健康损害的工作岗位;对疑似尘肺病农民工应当及时安排进行诊断;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农民工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意见》还明确,要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其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地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列入各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