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吴小姐原系涉案传媒公司员工,公司于2015年8月中旬收到吴小姐发送辞职微信。公司称,吴小姐从此未再上班。吴小姐方面则否认了微信的真实性,称是公司违法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2016年2月中旬,吴小姐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包含工资、赔偿金、医疗补助费及延迟办理的经济损失等各类费用15万余元。同年4月,仲裁裁决认定,公司需支付吴小姐10天工资1434.48元及年休假折算工资1434.48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557.33元。对吴小姐其他请求则不予支持。
然而,传媒公司方面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起诉法院。公司方面称,是吴小姐主动向公司发送辞职微信后,便不再去公司上班,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公证书为证。据此辩称,公司解除与吴小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不认同劳动仲裁的裁决。
吴小姐称,公司口头通知自己解除了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她对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表示相关微信号“Jing-_Joyce_”非自己所用,电子数据易被篡改,自己从未发送过辞职信息,公司从未要求自己办理交接且扣押自己的劳动手册及退工单属违法。
法院认为,传媒公司提供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JoyceWu发送的信息中有辞职内容。但微信作为网络聊天记录的社交工具,呈现出双向甚至多向沟通的特点,微信帐号的设置相对随意,信息内容易被修改编辑,证明效力存在局限性,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是吴小姐提出辞职的依据不足。因传媒公司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遂法院一审判决认可了劳动仲裁的裁决内容。
案件二审阶段,传媒公司与吴小姐各退一步,公司一次性给付吴小姐2万元,双方达成和解。